关于2022年大通区“聚民意、惠民生”行动
第112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8-15 16:33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范文强代表:

您在2022年大通区“聚民意、惠民生”行动中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以保障民生的建议收悉,经认真办理,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局深知事关重大,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敢有丝毫懈怠。

一、主要做法

1.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者的主体资格。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者的基本情况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加强食品生产、流通经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日常监管,严把许可准入关,清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餐饮服务主体资格,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行为。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查处辖区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是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以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等制度为重点,加大对小超市、日杂店、便利店、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农贸市场、豆制品加工小作坊、散装白酒、小餐饮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查促改、以查促学,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二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针对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严厉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以与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或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四是各乡镇街道、各监管职能部门抓住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及餐饮消费四个环节,以粮油、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豆制品、乳制品和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部、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等为重点部位,先后组织开展了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农家乐、特殊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农兽药残留超标、冷冻饮品及饮料、食用油、散装白酒和炮制酒等多项专项检查。特别是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的“四员”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作为重点环节进行备案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3.建立键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针对日常监管中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场局积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户建立完善食品质量自律制度、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同时发挥好“12315”、“12345”申诉举报作用,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使我区的食品经营户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行为规范,食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让消费者有一个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4.强化监督检测支撑。我区以提高公众满意度为目标,现有6个快速检测室,日常开展食品、非法添加等快速检测工作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将对农产品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非法添加物是否超标进行检测筛查,将原来单一的索证索票监管模式,上升为依靠快检技术监控食品安全的科学方式,为保障食品安全构建初级“过滤网”,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

依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制定了以农贸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等为重点场所,以豆制品、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酒类、乳制品、蛋及蛋制品、饮料类、油和乳化脂肪制品等为重点内容的抽检计划。同时近以年来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的高风险隐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用农产品等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找准风险点。

为助力乡村振兴,2022年我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坚持向乡镇倾斜。保证乡镇抽样抽检批次不少于本区全年实际完成任务总量的80%;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菜市场抽检批次不少于全年实际完成食用农产品任务总量的70%。同时监督抽检覆盖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

二、工作成效

一是严管重点领域关键节点。2022年以来我局找准食品安全监管的敏感时段,集中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把好“节日关”。抓住学校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春秋季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抓住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开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全覆盖检查;抓住农村节庆聚会高峰期,强化农村流动厨师管理和集体聚餐登记指导;抓住“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小长假等重要活动,全力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信息,有效防控季节性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

2022年以来,区市场局制定了《“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受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创建文明城市,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制定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等环节的监管清单和监管台账,对照监管台账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对账销号。截至目前开展涉疫进口冷链、非冷链食品行动9次,排查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户631户,组织执法人员入驻集中监管仓。结合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经营者1271户,发现风险隐患43个。

二是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2022年我局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中坚持向乡镇倾斜。保证乡镇抽样抽检批次不少于本区全年实际完成任务总量的80%;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菜市场抽检批次不少于全年实际完成食用农产品任务总量的70%。在此基础上,监督抽检覆盖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已完成抽样406批次,已出抽样结果406批次,合格393批,合格率为96.7%

三是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水平。今年,我局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多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贯培训,一是利用周五工作例会、法制工作会议等等会议开展法律法规培训;三是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会;四是积极推出业务骨干参与跨区互查,互动交流。2022年共办理食品案件63起,共处罚没款40.7668万。

四是提高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20227月和12月,共组织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集中培训2次。7月培训由省市场监管局通过视频进行统一授课,培训主要对《日常监督检查中企业主体责任解析》和《GS1标准助力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行讲解,从食品生产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生产环境、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食品标识标注、产品标准等几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对参训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仔细解答。通过本次线上培训互动,在“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增强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通过约谈餐饮美食街开办者、农贸市场开办者,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经营主体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对农贸市场(美食街)经营户的管理。

121日,我局举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培训班。全区15家食品生产企业、部分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共20人参会。

会议培训并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标准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两个管理岗位,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季报告三项工作机制,同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重要条款,从食品原料采购、食品生产各环节控制、出厂检验、标签管理等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会最后设置现场交流、答疑解惑环节,逐一解答企业在贯彻落实主体责任中遇到的问题。

五是以扩大宣传畅通投诉渠道推进社会共治。2022年以来,以化妆品宣传周、医疗器械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等为契机,多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保健食品“进乡镇、进街道、进乡村”宣传,积极构建食品安全“大宣传”格局。今年食品安全周宣传,由区食安办牵头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共16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周的启动仪式暨集中宣传活动。在活动中通过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赠送科普礼品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夏季食品安全、特殊食品选购、保健食品反诈、反对餐饮浪费、长江禁渔、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校园食品安全等科普知识和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耐心解答群众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和咨询。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海报展板10余块,悬挂各类宣传条幅20余条,散发宣传材料300余份;畅通“12315”“12345”举报投诉热线以及信函、意见箱、网络留言等多种群众投诉举报途径,2022年我局通过12315平台共受理食品、餐饮类投诉举报均已及时办结回复。

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人大代表的建议给予我们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我们将克服人员少、执法能力不足、资金缺乏、上级监管部门业务量大等各方面的困难,充分调动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心合意完成区委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们工作安排,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办理类别:A

联系电话:0554-2512267

联 系 人:梁冰

 

 

                                    办理单位: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日期:20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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