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03 16:27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王浩委员:

您在区十届政协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给执法者松绑,给经营者减负”的提案收悉,经认真办理,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执法过程的关注,您的提案中对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对于日常监管及投诉举报核实,确实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但也同时对经营者进行综合考量,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的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于自由裁量的适用也下发了具体规则。其中第三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定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每年会根据中央及国家市场总局的最新要求和精神进行调整,正如您提到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适用减轻情形,最低处罚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中,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有对最低限作出规定。

近两年,随着政府对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经营者受疫情的影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先后出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进行了规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会以具体案件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去年适用免罚清单办理免罚案件2件,今年也在党组扩大会议、工作例会上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免罚清单及长三角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提出要求,对于清单上规定的免罚情形和减轻从轻情形,一定按要求适用,要兼顾“法理情”,既体现执法的力度,又体现执法的温度,今年也已适用免罚清单办理免罚案件1件。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始终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对于您提出的两点意见:一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草拟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我局无上述权限。因为自202176日以来,我局受市局委托行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权。每年的权责清单中关于行政处罚项也是由市局统一确定及公示,区局无此权限。淮南市人民政府也先后公布了两批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其中第二批“免罚清单”于20235月公布,其中对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将货值金额不超过50元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列为免罚事项,我局在收到文件后,就已经组织执法办案人员学习贯彻,同时对于一些经营者确有困难的情形,虽不属于免罚情形,我局也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分期或延期缴纳的方式,以此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近年来,区市场监管局一直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工作,结合3·15食品安全宣传周、“护苗”科普宣传、质量宣传月、电梯安全宣传周、“小计量,大民生”惠民服务宣传等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开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不断扩大宣传范围,通过集体约谈等方式规范行业准则,并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说理式执法。

下一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将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严格审查,认真比对,严格落实安徽省范围内的各类免罚条款及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优化营商环境,助推辖区企业及经营户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提出的建议,谢谢!

办复类别: A

联系电话:0554-2505113

联 系 人:于衡

 

 

                                   办理单位: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日期: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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