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落实】大通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11 17:03信息来源: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姚某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案

案情简述:202232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某涉嫌无照经营案进行询问,通过对李某某的询问,执法人员认为姚某涉嫌明知李某某无照经营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202239日,姚某某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姚某在租赁经营场所时,询问李某某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在得知李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后,其主观上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为了把房子租出去,在明知李某某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该场所租赁时间为2个月,姚某违法所得8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姚某将经营场所提供给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姚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姚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无照经营案依法进行处罚。

 

二、陶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2713日,孔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一名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到陶某经营的大通区孔店某某日杂店进行核实,在该店的冰柜内发现东方树叶绿茶原味茶饮料11瓶,202184日生产,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该东方树叶绿茶原味茶饮料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赔付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方树叶绿茶原味茶饮料11瓶,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某大药房大通分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述:202231日,大通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淮南某大药房大通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医疗器械YASCO®雅思超薄型束腹带4盒、YASCO®雅思护肘(通用型)3盒、YASCO®雅思通用型护腕6盒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1145元;产品过期后于2020510日销售束缚带一盒,2020109日销售护肘1盒,违法所得85.4元,货值金额合计137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4元;没收YASCO®雅思超薄型束腹带4盒、YASCO®雅思护肘3盒、YASCO®雅思通用型护腕6盒;并处20000元罚款。

 

四、淮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居仁村店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述:2022228日,大通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淮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居仁村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医疗器械鱼腥草好视力冷敷贴的最小销售单元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上述产品该药房共购进10袋,进货价为1.5/袋,以3/袋的价格销售了5袋,还剩5袋,违法所得为4.5元,货值金额为3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鱼腥草好视力舒目冷敷贴的说明书和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项之规定,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鱼腥草好视力舒目冷敷贴”5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五、某市政工程公司涉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述:2022428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市政工程公司位于上窑镇工业园区的沥青站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厂区内锅炉正在使用,现场负责人柏某某未能提供该锅炉(登记编号:锅皖D374)的有效期内的外检、内检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柏某某送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经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锅炉(登记编号:锅皖D374)于2019116日申请内部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11月,该锅炉检验到期后未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2517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芜湖市三山区亚玲日杂商店销售的某某酥饼(生产日期:2022-04-20)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检验报告推送至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6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2622日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91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2811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潜山市源潭美佳乐超市销售的某某酥饼(生产日期:2022-05-15)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菌落总数超标,安庆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检验报告推送至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91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295日,召回某某酥饼340kg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1231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被我局处罚,本次当事人于2022420日生产的杨东酥饼不合格(不合格项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当事人属于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了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没收涉案某某酥饼340kg;并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4040205133)。

 

七、安徽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案情简述:202291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交函(淮南市监案移字[2022]02号),主要内容为安徽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要求我局依法核查处理。202295日,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办公室放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86151242638Q,该证书编号与案件移交函所述证书编号一致。经查,当事人与北京某公司于2021831日通过网上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元,合同内容为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等证书。当事人在办理证书期间,全程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北京某公司业务员联系,从未与该公司相关人员线下见面。当事人与某公司于2021831日签订合同,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于20210901日注册,认证公司未派专人前往当事人处进行认证审核,当事人也未向北京某公司提交过认证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明显违背认证认可流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八、陈某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案情简述:2022428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陈某某经营的大通区某香油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其摊位上摆放有标识了“太太乐”的不同规格的鸡精调味料正在销售,在其摊位和门店内发现规格为100g鸡精调味料的共计85袋,规格为200g的鸡精调味料共计16袋。以上产品经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发票及销售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规格为100g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85袋,规格为200g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16袋;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九、某某口腔诊所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27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投诉举报称,大通区某某口腔诊所在网站发布洁齿医疗广告进行宣传。2022711日,执法人员对大通区某某口腔诊所进行核查,现场打开该店网络页面,显示“某某口腔、矫正美白中心”等字样,未提供有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网络页面截图取证,于2022711日予以立案。经查明,周某经营的大通区某某口腔诊所在美团发布店铺页面用于该店宣传,委托淮南立志广告公司制作店铺页面,广告设计费150元,于2022720日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元。

十、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述:202215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通区某某酒家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后厨厨师正在备菜,但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1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20211226开始正式经营但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2022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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