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卫公罚【2023】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李*勤 |
违法行为类型 |
李德勤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机关 |
淮南市大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余巷村卫生室 方*利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后的输液器(皮条)与针头直接放在医疗废物桶内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机关 |
淮南市大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窑河村卫生室 洪*范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后的输液器(皮条)与针头直接放在医疗废物桶内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机关 |
淮南市大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卫公(简)罚【2023】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大通区洛河镇姊妹发廊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通区洛河镇姊妹发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机关 |
淮南市大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