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1 09:40信息来源:大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解决好“幼有所育”问题,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补齐服务短板,保障民生、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我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健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制定《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制定过程?
2019年上半年,市卫健委组织开展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了解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现状和服务需求,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下发后,市卫健委认真研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采取发函、网站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向市直有关单位、区县、社会公众、单位法律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并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到2021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大多数县区都建有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全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机构,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的机构。到2025年,全市城市区机构全覆盖(农村县区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应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的创新举措?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大胆创新,先试先行,打造示范样板,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创新发展。

(一)单位福利性试点。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设福利性机构。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医院、学校、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中任选一家,在单位内部设置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社区公办民营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要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依托村居社区,建设社区机构,引进有托幼服务资质单位运营,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幼儿园延伸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增加服务设施及师资力量,招收2至3岁的幼儿,向婴幼儿延伸照护服务。

(四)临时托管看护试点。结合小区资源,在街道、居委会或有条件的居民家中设立“临时托管看护点”,供小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在遇到照料困难(照料人生病、有事外出等)时暂时将儿童托管照料,根据托管时间长短负担一定的费用。

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

根据省里要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已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对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起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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