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关系工作的紧急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07 16:47信息来源:大通区人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劳动争议风险,持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起草过程

1月29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调解仲裁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关系工作的紧急通知,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三、工作目标

鼓励我市企业与劳动者风雨同行、携手共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四、主要内容

文件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五、创新举措

文件强调,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调解”平台,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好对企业复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三方四家各部门联合加强宣传,完善机制,鼓励广大职工与企业携手共进,共同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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