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日内到司法所报告接受社区矫正。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会服务;每月参加学习教育和社会服务不少于8小时;
3、根据管理等级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学习和日常生活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5、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6、矫正期间不得出境,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及“法轮功”活动。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不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以上内容已看过,无异议。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