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7 00:00信息来源:大通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财政所、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6]10号)《大通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大府〔2016〕2 号)要求,确保完成2016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区财政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大通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通区财政局                     大通区司法局
                              2016年4月6日

 

 

 

淮南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省司法厅、财政厅)、《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6]10号)《大通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大府〔2016〕2 号)要求,现就大通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都能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5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布局初步形成。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15〕37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意见情况的函》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5.刑事诉讼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

4.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过程监管。区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淮南市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区法律援助中心办案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对一段时间内进展不快的,现场督导,督促拿出解决办法。

(三)开展绩效考核。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核,月度办案进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法律援助列为2016年民生工程为契机,形成强大的宣传阵势。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技术传播法律援助品牌。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及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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