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1.拨打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0554-2517540。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办理机构:区民政局办公室)或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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