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1】16号)文件精神,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71元,根据临时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相挂钩的原则,经局党组织研究决定,对我区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无法及时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和个人,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家庭3个月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2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高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2倍。
(四)对于救助金额在我区低保标准4倍(含4倍)以下的临时救助,由各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和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我区低保标准4倍以上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记住,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民政局部门认定,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家庭3个月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个月,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首次。
(六)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
二、执行时间
新临时救助标准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和民生兜底目标要求,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提高临时救助效率,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组织力量抓好落实。
(二)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要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附件:大通区临时救助分档标准
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