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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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信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窗口为局办公室。

2、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3、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4、决定公开的,办公室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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