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8 15:02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镇(街)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一)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八公山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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