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涉工业企业行政检查“白名单”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工业企业行政检查行为(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安徽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淮南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的工作提示》,建立实施涉工业企业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过度干预,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经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我区行政执法单位以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基本遵循,面向我区所有企业,实行涉工业企业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即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多、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营造“无需不扰、有需必应,能解尽解、无解释明”的营商环境。
二、认定条件
认定“白名单”企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资质要求,企业须为在本辖区内正常经营的工业企业;所属行业属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领域的风险隐患较小的类别。
(二)守法合规记录,近3年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记录;被投诉举报经核查无实质性违规行为;未被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或风险排查隐患重点对象。
(三)重视企业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大通发展。
三、认定程序
(一)摸排上报(1周内完成)
由区工信局负责提供初步筛选的辖区内经营的工业企业名单,各乡镇(街道)、区园区服务中心负责核实各自辖区内经营的工业企业经营情况后报区司法局。
(二)条件审查(1周内完成)
1. 信用审查(1周内完成)。根据企业初筛名单,由区发改委、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等信用监管部门,对认定条件第2条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2. 行政审查(1周内完成)。根据信用审查企业名单,由区司法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征求意见稿。
(三)会商认定(1周内完成)
由区司法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白名单”征求意见稿进行会商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对会商和公示有问题的企业进行重新核查。
(四)对外发布(1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企业,由区司法局正式对外发布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四、检查情形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建立实施分类检查制度,对“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事项和检查频次按以下三种情形执行:
(一)应查情形。除上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因突发紧急事件、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检查事项外,对上级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等特定检查事项,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协调,争取“白名单”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若必须涉及“白名单”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要求和检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
(二)限查情形。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及上级有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及《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表》开展规定次数的现场检查。
(三)不查情形。除应查、限查两种情形规定外,原则上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含委托授权的中介机构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白名单”企业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
五、推进机制
(一)建立实施“白名单”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白名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优先通过非现场执法、企业自查等方式监管;常规低频:确需检查时,合并跨部门事项。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建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优检机制。在全面落实上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基础上,对我区行政执法单位自行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优化“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尽量避免打扰“白名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建立实施检查结果互认互用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各自的检查处置结果实行首检责任制,即首检部门需对处置结果负责,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相关数据信息要互认互用、结果共享,无特殊情况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开展重复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建立“白名单”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白名单”企业若出现环保违法、偷税漏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核查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区司法局核实后对其移出"白名单"并公示,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对情节恶劣的企业实行永久性禁入。每年度区司法局会同各信用监管单位、执法单位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行政审查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清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组织相关单位统筹抓好“白名单”企业认定、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试行后不断完善、全面推行。
(二)严格监督检查。区司法局负责对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定期听取“白名单”企业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区纪委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