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市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辉科技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9 11:31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淮南市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辉科技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中辉科技产业园

建设单位:淮南市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众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合徐连接线)北侧,九龙路南侧,西路东侧,厂东路西侧

公示时间:2024419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合徐连接线)北侧,九龙路南侧,场西路东侧,厂东路西侧,项目总投资4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占地面积约13343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2#3#生产厂房,1#3#仅进行厂房建设,2#生产厂房内建设喷粉生产线、机加工设备、组装设备、测试房,仓储区,项目建成后可具备年产集装箱15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由淮南市大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2305-340402-04-01-675099,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路面全部硬化;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按要求覆盖土工布;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周围水体;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的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和间接冷却循环废水。间接冷却循环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为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喷粉废气、切割废气、组装废气、食堂油烟;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间接降温+脉冲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器喷涂线自带回收系统收集,收集的粉尘经旋风除尘+滤芯除尘处理后95%回用,5%排放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割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组装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噪设备等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座,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贮存及综合利用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切割和天然气收集的粉尘等收集后存至一般固废暂存间物资回收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给包装等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需符合大通区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按照《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执行及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规定及《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的要求中锅炉氮氧化物废气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表A.1相关排放限值。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报重新审核。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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