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粮(安徽)食品有限公司精粮(天津)速冻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13 16:21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精粮(安徽)食品有限公司精粮(天津)速冻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精粮(天津)速冻食品项目

建设单位:精粮(安徽)食品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安徽恒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三期标准化厂房

公示时间:2024313

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新区三期标准化厂房,项目总投资1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占地面积约262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生产厂房(2F1楼建设杀鱼间、拆包间、解冻间、切分间、滚揉间,2楼建设腌制间、油炸/蒸煮间、包装间、速冻间、外包装间,项目建成后可具备年产速冻裹面生制品1000吨、速冻调理生制品5000吨。

项目已由淮南市大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2309-340402-04-01-176053,未经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项目使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做好防尘、抑尘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及时分类收集清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的鲜鱼宰杀清洗废水、解冻废水、冷冻鱼片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蒸煮废水、实验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汇同纯水制备排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淮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收集通过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安装低氮燃烧器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车间异味、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由排气筒引至房顶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噪设备等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座,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贮存及综合利用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灭菌后的废培养基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袋、油渣、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存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食用油、不合格品、废检测样品、杀鱼和原辅料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清运处置;废培养基灭菌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机废活性炭、废渗透膜、废滤芯由设备提供厂家更换带走。

 ()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该项目需符合大通区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部门要求,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竣工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淮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执行及淮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修改单;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大型食堂的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的要求中锅炉氮氧化物废气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要求。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执行新标准。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须报重新审核。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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