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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地区各有关单位:

《大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已经第17届区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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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加强大通区人民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现就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总体要求

    区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加强民生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建设,严格规范政府决策权力行使,提高决策水平、质量和执行力,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有利于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出发,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

      (二)民主决策原则。对于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公众参与决策渠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

      (三)依法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度规定,做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实现政府决策法治化。

    (四)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均应当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党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区政府领导不得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个人决策,也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五)责任追究原则。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明确决策责任主体,严格决策程序,强化决策执行,对因过错导致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 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 研究区政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

      3. 研究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4. 研究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系统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等: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

  招商引资和经济文化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及其重要调整方案;

  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实事的确定和实施;

  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 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办理。

  6. 研究区政府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7. 研究区政府承担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8. 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1. 研究区政府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

  2. 研究区政府内设机构(包括二级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党组推荐、提名、任免的干部任免事项。

  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5. 研究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本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6. 研究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7. 研究重要岗位人事安排和临时人员聘用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 1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2. 区级财政直接投资30万元以上(含)的或者由区级财政配套3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3. 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100万元以上(含)资金或者由区级财政配套30万元以上(含)资金的项目。

  4. 招商引资项目:

  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合同引资25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合同引资1500万元以上(含)的农业、金融、商贸、物流、旅游、文化等其他项目。

  5. 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1. 区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

  2. 区财政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的预算追加。

  3. 惠农补贴资金及其他100万元以上(含)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和专项贷款的使用。

  4. 500万元以上(含)向世界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贷款、借款资金。

  5. 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

  四、提交区委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和程序

  (一)区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 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十年规划。

      3. 全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

      4. 对上级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5. 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6. 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① 1亿元以上(含)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区级财政直接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或者由区级财政配套5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5000万元以上(含)资金或者由区级财政配套500万元以上(含)资金的项目。

      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含)或者合同引资2.5亿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

   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含)或者合同引资1.5亿元以上(含)的农业、金融、商贸、物流、旅游、文化等其他项目;

      ⑥1亿元以上(含)向世界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贷款、借款资金。

      7. 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8. 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9. 区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区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0. 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提交区委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报送区委讨论。如遇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区委。区政府提交的重大事项,经区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委。

  五、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和程序

  (一)区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区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事项,主要包括:

      1. 区政府工作报告。

      2.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十年规划及其报告。

      3. 全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4. 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 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3. 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 本级财政决算。

      5. 关于我区总体规划的制订和修订。

      6. 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7. 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 预算执行情况。

      3.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4. 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5.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7. 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9. 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主要包括:

      1. 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六)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政策(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长签署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议案。

      六、提请区政协会议通报事项和程序

  (一)区政府依法向区政协通报工作并接受其民主监督。

(二)区政府向区政协通报事项,主要包括:

1. 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3.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审计情况。

      4.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旅游、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5. 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情况。

      6. 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7. 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或者区政协提出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请区政协会议的事项,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区政协或政协委员。

      七、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干部管理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委监委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围绕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利弊风险等作出分析,形成调研报告。

      (二)拟订方案。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或者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风险评估。对于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能造成财政风险的政府直接或者政府担保的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的,应当相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五)征求意见。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意见和建议的,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经逐级协调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决策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或者备选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开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法律审查。对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审查,必要时还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八)提请会议决策。提请区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对重大复杂事项,有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给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对提请区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凡需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听证、法律审查的,应当提供相关报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决策。

      (九)集体决策。领导班子会议由区长或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以超过应到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2.在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应当先由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就相关情况和重点问题作补充介绍,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区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 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文件、纪要、记录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5.根据议题内容,可以视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6.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时,区长可采用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八、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的,会议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是在决策作出后,应当无条件执行。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制定贯彻执行决策的计划方案,并适时向有关区政府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在区政府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重大问题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及时跟踪反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施行过程中,经区长或者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领导班子决定。对跟踪反馈中发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4.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区长和区政府领导班子报告。

      九、责任追究

   (一)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 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事实根据,或者提供的事实根据有重大错误或者出入影响正确决策的,或者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6.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7. 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8. 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9. 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10.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1.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2.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规定

      1.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议事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解释。

      3.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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