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地区有关单位:

17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大通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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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村镇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意见》、《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淮府办〔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单村深井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责任单位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提高工程效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立项目法人,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定招投标,严格落实工程四制建设管理。

第三章  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职责

第五条 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完工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部门将资产及时移交给乡镇,资产归所在乡镇所有。

第六条 加强工程管护。管道、泵房等供水构筑物工程应划定保护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七条  农业农村水利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竣工后资产移交,负责将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的资料集中整理归档并将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资料移交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管护做好指导、监督、技术服务,负责对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绩效进行考核考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制定和监督指导。

区财政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补贴基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会同区农林水利局做好水质监测。

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优先安排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工作。

区审计负责对水费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根据辖区内村、组供水实际情况明确管护单位,核定水价,制定管护措施,采集到户的供水信息,制定供水应急预案;负责统筹调配辖区水资源,规范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并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约束;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纳入村级公共综合事务购买服务进行绩效考核管理,与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并严格执行,压实管护责任。

第四章  管护措施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护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社会组织按照民主议事原则,依法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个人或企业经营管理,由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计收水费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经营权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二)租赁承包。按照资产评估价,确定租赁承包低价,公开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存入乡镇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户,用于工程设备的维修更新。

(三)集体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供水管理单位或者农村人饮用水协会(合作社、公司),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维修养护。

第十条  水源、供水设施管理。按照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配的要求,整合辖区水资源进行统筹调配,对不服从水资源统一调配的进行取缔,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有任何污染的人为活动。

(二)水源工程应划定防护范围并由管理单位设立标志,完善水源地涵养水源的各项措施。

(三)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严禁各种传染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从事供水工作。

(四)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申请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水源治理和设施修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赔偿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修复。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先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实际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一)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易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在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产生一切费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三)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征收管理,实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各乡镇供水运营实行自负盈亏,盈余部分归乡镇统筹支配使用。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标准如下:

(一)深井工程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按照每年5万元,2000人以上的按照每年7万元的运行维护标准执行。

(二)管网延伸工程(含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运行维护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水价核定: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城镇管网延伸工程,按照城镇供水管理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乡镇深井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乡镇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确定。

(一)区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乡镇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所。区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配套,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补助。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经费。每处工程设1-2名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乡镇或供水管理单位确定,工资有乡镇负责核定。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正常开机、运行记录、日常维修养护、水表度数抄取、催要水费等,每口深井工程或每个接水点管网工程按每月补助700元标准到乡镇,年终考核优秀的奖励1500元,合格的奖励1000元。

2.维护经费。主要指深井管网入户工程,包括日常维护经费和重点维护经费。日常维护经费,是工程正常运行,年终经乡镇管理所考核、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验收合格的工程,给予的一定补助作为日常维修经费。重点维护经费,是指因主管道出现严重断裂或泵机等主要设备出现故障一次性所需修复经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乡镇管理所,由乡镇管理所人员现场查看并确定损坏程度,制定具体修复方案,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管理处同意后编制维修工程概算并经乡镇管理所初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审查,签订合同;达到招标要求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落实招标。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验收合格,经过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才可以区级报账。5000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乡镇管理所确定,要求签订合同,完善报账手续,费用从乡级直接报账。

(二)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统一管理。每年市级和区级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市区统筹到位资金的60%先期拨付给乡镇用于补助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护经费、5000元以下的重点维护经费。维护经费严重不足或者工程需要改造提升由乡镇直接向区政府申请,区政府根据乡镇申请的资金予以批复,每年剩余的维修养护经费由区财政收回。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制定考核办法,经过考核,对工程运行情况好的及时支付相关经费,对运行管理不到位的不予拨付相关经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四)因物价指数、供水量、供水成本发生变化,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会同价格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水价调整。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责任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同时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及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并按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整改不力的乡(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进行通报、问责,对受到通报或问责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年终目标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其情节,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督不力,酿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二)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

(三)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安全。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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