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地区有关单位

《大通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31

 

大通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 号)、《安徽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2 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淮府办〔201610 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淮府办秘〔2016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具备乡村医生、乡镇执业(全科)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在村卫生室在岗执业,从事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

二、参保条件

(一)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可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新增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程序和缴费标准

(一)参保程序。在乡村医生个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办理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参保登记、初审,汇总后填写相关表格报区卫健委审核盖章。区卫健委负责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及待遇领取和资格认证等相关事宜。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20%,其中乡村医生个人承担8%,区财政承担12%

2、乡村医生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程序及享受待遇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在岗期间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补贴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乡村医生退出村医身份后,可按政策规定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承担。待其达到符合退休条件时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本息可以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乡村医生参保缴费期间,如遇转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形,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六)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乡村医生必须书面填写《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并载入个人档案。

四、享受待遇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不再享受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及时做好乡村医生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明确职责分工。区卫健委在村医书面申请基础上,负责对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和核发财政补助资金。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办理乡村医生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区财政局负责列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人社局协助区卫健委做好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办理参保登记等工作。

注重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

本通知自20203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