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区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地区有关单位:
《大通区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日
大通区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决策部署中“稳外贸”工作要求,加快大通区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全区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海关统计数确定奖励额度,对申报奖励的企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适度适中。严格界定奖励对象及范围,科学确定奖励额度、标准、程序等要素,稳定资金来源,做到循序渐进、适度适中,确保政策扶持的针对性、科学性、延续性。
(三)年度兑现。采取年度统计兑现制度,待全年进出口数据公布后,进行集中审核、奖励,并遵照财务制度管理程序进行奖励资金划拨。
二、奖励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已在大通区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并完善进出口手续的企业和贸易公司。
三、奖励范围
统计年度内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和贸易公司。
四、奖励标准
对进出口实绩企业给予奖励。以企业往年进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当年新发生实绩企业,按照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标准执行(招商引资企业未完成与区政府签订协议中外贸进出口任务的不予奖励)。
四、资金发放
外贸进出口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根据市商务局和海关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发放至区商务投资促进局,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兑现给相关企业。
五、本办法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