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1 11:26信息来源:大通区大通街道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产品质量】《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省质监局起草了《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对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区、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享受出口贸易便利等政策优惠。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纳入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质量安全要求。

(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6〕317号),“对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由质监部门确定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

二、制定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具体举措的需要。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

(二)是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有效手段的需要。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判断,而质量提升示范区就是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三)是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重要抓手的需要。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质量提升示范区工作是就是引导区域内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三、起草过程

我们在认真学习原质检总局关于质量提升各项政策要求和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质量提升工作以及安徽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该办法。

(一)广泛征求。我们先后征求法规处、质量处、标准化处、计量处、许可办、认评处、特设处、计财处等处室,还向全省各市质监局和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征求,与此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征求。

(二)专题论证。我们专门召开示范区建设工作座谈会,邀请曾经在质量提升工作和安徽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做的较好部分市县局和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具体从事该项工作有关人员参加,对该办法逐条、逐句进行集中研论

(三)学习借鉴。结合在参与制定国家级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中学习到一些好的观点和思路,以及借鉴其它类示范区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近10余次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共 五 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创建、评估与认定、监督与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主要 包括有目的依据 、定义、适用范围、申报单位 、组织机构等。

示范区建设按照申报单位自愿原则,具体实施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申报创建和评估认定。

(二)申报与创建。申报单位满足创建条件经市局推荐向省质监局申报,省局组织评估工作组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的,认定为“创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

(三)评估与认定。申报单位经过创建后满足示范区指标进行自评,得分数在90分以上的,经市局推荐,向省局申报。评估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开展现场验证工作,进行现场打分、核查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组向省质监局提交工作报告, 经省局审定合格,认定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与管理。省局对示范区实施动态管理,设置了取消示范区称号的具体条件。强化创建主体责任,每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督促市级质检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还规定复审程序。采取激励奖励措施,省局以奖代补给予每个示范区15万元奖励。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加分项。申报单位已获得“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报创建全国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

与此同时,该《办法》进一步统一规范了创建申报书、验收申报书以及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的基本格式。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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