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3 16:06信息来源:大通区大通街道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提高保障标准。要强化政策衔接,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含埇桥区、谯城区、宣州区、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福利中心)负责本辖区孤儿基本情况的汇总整理。

有条件的市,可委托市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市市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实验区)孤儿基本情况的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

3.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4)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报告;(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另行规定。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资金筹集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每年初,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足额安排落实。

八、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下达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需要,对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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