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11-16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纳入安徽省企业一套表统计制度范围的所有联网直报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从事企业一套表统计制度规定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协调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上报统计资料。

(三)管理与统计数据形成有关的原始记录和证明材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机构、人员及工作条件

第五条 企业统计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或乡镇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统计。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有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指定企业统计负责人,并将统计负责人名单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统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统计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企业必须配备至少1台计算机用于统计工作,并按照统计机构要求实现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实现内部统计自动化网络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并对工作优秀者表彰奖励。

第三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下列三类统计报表制度:

(一)政府统计报表制度,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和普查报表制度。

(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指经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三)企业内部报表制度,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根据原始记录加工、整理形成的各类内部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有权拒绝填报未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非法统计调查表,并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企业统计报表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编制统计报表,统计负责人审核统计报表,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签章后,由统计机构或者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统一归口上报。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并及时打印留存。统计数据上报后,统计人员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出现差错,及时更正。

第四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政府统计需要设置原始记录,确保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数出有据。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记录的名称、具体业务活动内容及相应数据、填制单位、填制日期、填制人签章等。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必须凭证齐全、记录真实、填写及时、计量准确,实行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统计台账的数据必须与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相衔接。统计台账的登录应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便于查询。手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字迹工整,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包括原始记录、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委托统计代理合同等统计工作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原始资料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企业的筹建、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统计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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