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切实做好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文件的公开属性包括三种情况:
(一)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
二、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具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件的公开属性:
(一)市文旅局的普发性公文以及发往有关县区文旅部门的公文,除涉密的以外,原则全部主动公开。
(二)市文旅局对各县区文旅部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批复及批复性质的函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开属性,适宜公开的应主动公开。
(三)市文旅局各类会议情况以新闻、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会议纪要不予公开。
(四)涉密公文不予公开;市文旅局报省文旅厅的请示、报告、意见,以电话传真形式制发的会议通知和领导调研、活动安排等不予公开;局办公室内部事务的公文暂不公开。
三、市文旅局文件的公开属性由文件起草科室提出,并在文件上标明,随同文稿送审。提出不予公开属性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送审的文稿未附公开属性或提出不予公开属性未说明理由的,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不予收文。
四、各科室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审核把关,规范文件公开属性的确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