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区经信局政府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本单位制作产生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开。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拟公开信息的部门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被征求意见部门在收到拟公开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擅自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