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2 16:51信息来源:大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不予公开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五)本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本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七)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八)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收到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9、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2、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七条 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被申请的部门或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机关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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