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10:18信息来源:大通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区委组织部大组干字202158号文件通知,经区政府党组研究,决定:

刘星同志任区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隗丹丹同志任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乡村振兴局局长(兼)。

免去:

苏荣同志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特此通知。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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