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二)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在坚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的同时,运用效能监察的手段,促进廉政建设,并注意从中发现和处理廉政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