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民政事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权限内)的登记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 (五)负责救灾工作,调查掌握上报灾情,拟制救灾方案,分发救灾款物(包括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 (七)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探索和落实加强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和促进社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和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 (八)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承办有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区划、地名管理的审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九)组织实施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负责本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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